《西南联大逻辑学通识课》第二章 part4
这里讲了一个对逻辑诡辩的拆解比较有趣,叫做二难式。
“如果你结婚,那么便有家事之累;如果你不结婚,那么便会感到孤独苦闷。你只有结婚或者不结婚二种可能,所以你不是会有家室之累,便是会感到孤独苦闷。”
这是古希腊辨士创造的,这是一种诡辩术。
这种诡辩并不高明太多,只是把一个if 条件论证和 or选取论证堆叠在一起,占满对方的逻辑带宽。类似饱和攻击。
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反驳:
(1)、否认条件论证的前提为结论的充分条件。(否定结婚后必然存在家事之累。否定不结婚必然孤独苦闷。)
(2)、否认or 选取论证具有成立的条件,必须互不相容且穷尽。(否认人生只有结婚和不结婚两种选择。其实这个否定有点难,这是穷尽的)
(3)、也和对方一样,不讲道理做一个二难式,和对方玩诡辩,摆烂。(结婚不会感到孤独苦闷,不结婚不会有家室之累,不管结婚不结婚,都很安逸。)
这里面吴教授举了一个例子有趣。
古希腊辨士普罗泰戈拉和伊纳塞拉斯二人之间订立了一个合同。合同内容有三项,第一,普教伊法律;第二,毕业时伊付学费的一半。第三,其余的一半必须在伊第一次打赢官司的时候付清。可是毕业后的伊并没有从事律师事务。普等得不耐烦,就到法庭去告伊,要他付清尾款。他控告时提出这样一个二难式:
如果伊胜诉,那么按照合同他得付清尾款。
如果伊败诉,那么按照法庭判决他得付清尾款。
伊无非是胜诉或者败诉。
所以,他一定得付清尾款。
(感情去法庭玩诡辩去了。)
他的学生伊也刁钻的很,也玩起了诡辩。学生在法庭上反驳说:
如果我胜诉,那么按照法庭判决我不应该付尾款。
如果我败诉,那么按照合同我不应该付尾款。
我无非是胜诉或者败诉
所以,我肯定不应该付尾款。
逻辑缪误就在于,if条件论证的前提不能必然得出结论。但是法庭如果判处普败诉,反而触发了对普有利的证据,法庭成了普获利的工具。据说这个官司,被法官宣布延期100年之后再审。
如果我们是法官怎么判?比较棘手。普设置的规则有陷阱因素,并且通过主动诉讼来触发合同条款,非常明确的滥用诉讼。伊本身学习了法律,却不从事法律工作,可能存在故意逃避学费之嫌疑。